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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来源:
  • 发布日期:2009-08-19
  • 阅读:22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联系电话:88619697 88003053)

一、申请筹备成立

社团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5名以上发起人(或3个以上发起单位)共同签署的筹备成立社团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三)章程草案;

(四)社团发起人(含个人和单位)、拟任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已联络的会员名册(单独装订)。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

二、申请成立登记

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委托)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三)《社会团体法人代表登记表》;

(四)《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五)《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六)成立后的会员名册;

(七)大会通过的章程、会费收取标准等各项决议;

(八)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由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的,还须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3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予公告。

三、其他事项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票据准购证,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社会团体应于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团体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