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民救〔2009〕33号
越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8年12月5日,省委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提出了“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省级财政补助力度,取消乡镇一级的保障资金配套,确保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省低保资金乡镇配套情况的通报》(浙民低[2009]3号)精神,决定从4月1日起取消市区农村低保乡镇一级的保障资金配套,望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