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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消乡镇一级的保障资金配套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0-07-03
  • 阅读:107

绍市民救〔2009〕33号

越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8年12月5日,省委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提出了“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省级财政补助力度,取消乡镇一级的保障资金配套,确保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省低保资金乡镇配套情况的通报》(浙民低[2009]3号)精神,决定从4月1日起取消市区农村低保乡镇一级的保障资金配套,望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