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民救〔2009〕32号
越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通知》(浙民低[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2008年第四季度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08年12月底在册的市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户。
二、发放标准:
城镇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的物价补贴按42元/人的标准发放,农村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按30元/人的标准发放。
三、资金保障:
按现行(低保金)发放渠道列支。
四、发放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困难群众物价补贴的发放工作,努力减轻因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要确保在3月15日前将物价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里。镇、街要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严禁截留、挪用、移用。要认真做好资金发放的结报工作,于3月20日前将结报单上报市、区民政局。